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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上将授衔具体标准

2013-08-02 21:19:19      来源:中国娱乐资讯网

1955年9月28日,新华社发布《国务院授予军官将官军衔典礼》的消息。

在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军衔制度的时候,共有1038人被授予将官军衔,其中55人被授予上将军衔。几十年来,人们对此已很了解,形成固定印象;爱好者津津乐道,如数家珍。本文拟围绕上将军衔的设置、评定标准、上将军衔与相关编制等级、职务等级、军队级别的关系,与职务、军队级别组成的军官等级结构等问题作初步探讨。抛砖引玉,并就教于方家。

一、上将军衔的评定标准

当时,由权威机构规定的、见诸文字且公布于众的上将军衔的评定标准是什么呢?

1955年1月,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1954年9月恢复成立,以下简称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以下简称《军衔指示》),规定“以德才资衡量干部现职”,参照编制军衔,以干部的军队级别为主要依据评定军衔,“正兵团级,多数可评为上将”。

1955年2月,一届人大第6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以下简称《服役条例》),规定授予军官军衔的条件是现任职务、政治品质、业务能力、在军队的服务经历和对革命事业的贡献,规定每一军官职务均须在定员编制表内确定其相当的编制军衔。

1955年5月,国防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编制军衔》(以下简称《编制军衔》),规定兵团司令员的基准职务军衔为上将,兵团副司令员的军衔亦可为上将。

上述评定军衔标准,涉及几个专门名词、专门概念--“兵团”(编制等级),“兵团司令员、兵团副司令员”(职务等级--正兵团职、副兵团职),“正兵团级”(军队级别)。只有洞察它们的确切含义及其相互关系,才能准确解析上将军衔的评定标准。

编制、职务与军队级别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家的武装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仍未实行干部等级制度和军衔制度,全军干部、战士在物质待遇方面仍实行供给制度。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下简称军委)总干部管理部成立,这个人民解放军全军干部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掌管军官军衔的授予工作”。当时,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在该部会议上提出建立军队干部等级制度的问题。1951年2月,军委发布《关于干部评级工作指示》,确定人民解放军干部的评级工作于当年完成,但后因故推迟到1952年。1952年3月,军委再次发出《评定各级干部等级指示》(以下简称《等级指示》),明确了评定军队级别的目的是合理解决各种干部的物质待遇问题,并为以后实行军衔制度奠定基础;确定了全军干部、战士的军队级别从军委主席、副主席级到战士级共分为23级;制定了《部队及领导干部评级幅度》(以下简称《幅度》);规定了以德(政汉品质)、才(业务能力)、资(资历)标准衡量干部现任职务以确定其级别的评级方法。与此同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亦于1952年3月颁发了依军队级别而定的军队干部津贴费标准,此后,军队干部(军官)仅按自己的军队级别得到相应的津贴费(薪金--1955年1月起军官实行薪金制度),而职务、军衔与津贴费(薪金)并无关联。人民解放军全军评定军队级别的工作从1952年上半年(可视为评定军队级别的标志性时间)全面展开,当年基本结束,从而正式建立了军队干部等级制度。

1952年上半年,实行四级军区(一级军区即大军区、二级军区、三级军区、军分区)编制体制的人民解放军,共编有6个一级军区暨野战军,即第一野战军暨西北军区、第二野战军暨西南军区、第三野战军暨华东军区、中南军区兼第四野战军、东北军区、华北军区,以及与之相当的军委总部的军事学院、志愿军(以下简称大军区);8个兵团(第1、第9、第19、第20、第21、第22、第23兵团、铁道兵团),以及与之相当的二级军区、军种兵种(以下简称兵团)。《幅度》规定,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后勤部长、干部部长的军队级别“一般应在正、副、准兵团级范围内确定”;兵团及相当于兵团的二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一般应评为正兵团级”,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一般应评为副兵团级”;同时还规定,“个别不适宜者应酌情降低”,“个别资深的(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待评为军委委员级”(笔者注:军委委员系《等级指示》确定的军队级别第3级,高于第4级的正兵团级。按政务院1952年3月颁发的军队干部津贴费标准排列,军队级别第2级的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级为2等1级,第3级的军委委员级为2等2级,在此,军委委员级实际相当于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级。但是,军队级别不称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级,而称军委委员级,顾名思义,显然与1949年10月组成的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一项职务--委员[军委委员]有关。军委委员级对应的职务是大军区副司令、副政治委员,但是,只有担任军委委员的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才可评为军委委员级。因此,1952年上半年时的军委委员如果评定军队级别,其职务为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者评为军委委员级,低于此职者才评为军委委员级,高于此职者则评为高于军委委员级的其他级别,如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级;非军委委员的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按《幅度》规定可评为正兵团级,只有“个别资深的”非军委委员的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才“得评为军委委员级”。1955年1月,军队级别的两个等级--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级、军委委员级合并为一个等级--大军区级,军委委员级取消。依《幅度》规定,大军区、兵团及与之相当的编制机构担任上述职务者的军队级别一般评为正兵团级、副兵团级、准兵团级。这种标准虽界定了范围、上限、下限,但仍显笼统、含混。

评定军队级别的结果显示,评正兵团级的有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兵团司令员、政治委员,评副兵团级的有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副参谋长、政治部副主任、后勤部长、兵团司令员、政治委员、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由此可见,同级职务者的军队级别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因而,津贴费(薪金)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同职不同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譬如: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后勤部长等职对应的军队级别幅度较宽--军委委员级、正兵团级、副兵团级、准兵团级、正军级,多达5个级别;个别人高于标准上限或低于标准下限;某些担任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参谋长、政治部主任、二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职务的人,其职务等级须参照此前在野战军担任的兵团职务和任职时间;各大军区干部军队级别的差异(当时,大军区对确定个人军队级别起主导性作用);“德才资”因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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