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孙敏 尹雪芹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安装监控设备引发的民事纠纷案。
塔城市居民王某发现楼下邻居孙某在自家入户门处安装监控设备,该设备的摄像头具备360度旋转功能,拍摄范围覆盖楼梯间的公共区域。王某认为该设备可以详细记录他和家人进出住宅的信息,涉嫌侵犯个人隐私,要求孙某拆除但遭拒。5月,王某将孙某起诉至塔城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某拆除入户门处的监控设备。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公民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窥视是隐私权保护的应有之义,而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亦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最终,法院认为孙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孙某不服,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法院。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未明确禁止公民个人安装带有摄录、存储功能的监控装置,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安装此类设备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在个人安装、使用上述装置可能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下,安装者应当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并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位置,以减少对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