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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网恋为男友累计花费11万余元,分手后索偿,法院:驳回

2026-10-03 11:06:53      来源:央广网

  恋爱期间,女子李某为维系感情,自愿为男友祖某先后花费11万余元。后来两人分手,这些支出的费用,李某能要回来吗?近日,新疆巩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婚恋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

  祖某是在校大学生,课余时间会在网络上进行直播。2023年11月,祖某通过直播平台主动私信女子李某,二人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以情侣身份交往。

  恋爱期间,李某为维系感情,自愿为祖某购置衣物、零食、数码产品、情侣饰品等物品,同时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并承担了双方异地见面、共同出游产生的全部费用,累计支出11万余元。交往过程中,祖某亦有反向转账记录,双方存在双向财物往来。2025年底,双方因生活观念及直播相关琐事产生分歧,最终分手。

  今年7月28日,李某起诉到法院称祖某以家庭困难博取同情,并作出适龄成婚的承诺,自己基于结婚期待进行大额支出,涉案款项属于附结婚条件赠与,请求判令祖某全额返还款项,并支付5000元精神抚慰金。

  祖某辩称,其与李某于2023年11月通过某平台直播相识,后自愿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李某多次主动、自愿向祖某转账、购买衣物、电子产品等,其中小额转账均系李某明确表示用于祖某日常生活开支,聊天记录中“支付宝转了300留着吃饭”“小荷包有1000元留着吃饭”等表述,足以证实该款项系李某主动作出的无偿赠与,不存在不当得利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财产交付后,仅在法定特殊情形下可撤销。本案中,李某未能举证证明祖某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拒不履行约定义务等可撤销情形。经核查,涉案款项多为恋爱期间日常消费、小额转账及情侣共同支出,属于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维系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

  双方聊天中的婚嫁相关表述为情侣日常情感用语,无订婚、商议婚嫁等实质性行为,双方家长亦未曾见面,无法认定为附结婚条件赠与。同时,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并非侵权纠纷,李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9月17日,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李某自行承担。

[责编: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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