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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的身份证,甩不掉的责任

2026-03-18 18:07:46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3月18日消息(记者费权 通讯员陈木子)“法官,我真的冤枉!身份证肯定是被别人盗用了,我从来没开过网店,也没拿过一分钱!”2024年,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视力残疾、平日靠做保洁维持生计的陈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怎么会成了网店售假案的被告。

一切源于一家名为“专业背景厂家店”的淘宝店铺。因涉嫌侵犯“背背佳”商标权,“背背佳”的权利人某医疗器械公司将该店铺诉至法院,索赔5万元。而电商平台披露的注册人信息显示,店主正是陈某。

一个连智能手机都用不利索的视力障碍人士,如何经营一家销量火爆的网店?随着调查深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根据平台规则,个人认证卖家必须绑定本人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方可收款。承办法官当庭要求陈某打开手机应用,竟发现她名下有两个支付宝账户——其中一个长期未登录的账户,关联了涉案店铺。后台数据显示:该账户存有持续数月的经营流水,累计收款数万元。更蹊跷的是,每月收款后,资金都会迅速转给另一个人。而所有操作记录显示的IP地址,均来自一个陌生的地方。

面对铁证,陈某的记忆终于被唤醒。多年前,一位远房亲戚曾找到她,称需要借用身份证和手机卡办理事务。碍于情面,她没多问就答应了。后来两人再无联系,她也早已将此事抛诸脑后。她反复强调:“我真的不知道他会拿我的身份证去开店,更没从中拿过一分钱!”

然而,“不知情”“未获利”并非免责理由。法院经审理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出借身份证即属违法。公民对身份信息负有审慎保管义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应当预见到出借身份证、手机卡及关联支付账户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其“应知而未知”的放任态度,构成过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知情”并非免责的“护身符”,“未获利”也不是逃避责任的“挡箭牌”。是否实际获利,主要影响的是最终赔偿数额的考量,但并不影响侵权帮助行为的定性。出借人陈某,必须为她所提供的“帮助”承担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

当法官将这些法理层层剖析清晰后,被告席上的陈某陷入了长久的沉默。她终于明白,自己过去坚信的“不知者无罪”“没拿钱就没责任”的想法,在法律面前站不住脚。一次碍于情面的出借,竟在多年后带来如此沉重的代价。

最终在法律的威慑下,冒用身份的亲戚现身,与权利人达成和解。2026年3月9日,原告撤诉。

案件虽已了结,但其中敲响的警钟,却值得每一位公民长鸣。陈某的疑问,代表着一种普遍的社会认知误区:我只是借出了证件,具体干什么我不知道,也没分到钱,凭什么要我负责?

此案清晰地表明,身份证、实名手机卡、支付宝/微信支付账户,早已不是普通的私人物品,它们是我们在数字社会和法治社会中的“数字分身”与“法律身份证”。将其出借,就等于将部分的“自己”交给他人支配。一旦这个“分身”被用于违法活动,无论本人是否知情、是否获利,都极有可能因“帮助行为”而承担法律后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泽瑞律师解释,这与严厉打击的“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逻辑一致——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与为他人侵权提供身份帮助,性质上都是违法的“帮助”。

法官在此也提醒广大网店经营者,借用他人身份开店并非“隐身术”,无论是借用者还是出借者,都难逃法律追责。借用他人身份证开店售假,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经营数额达到法定标准,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责。法律不会因为躲在他人身份背后就网开一面,真正的经营者终究要为侵权行为“买单”。

[责编: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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