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无人机使用和行业应用快速发展,破解无人机信息系统、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甚至超高“黑飞”等问题不断出现,严重扰乱空域安全秩序,甚至对民航安全造成威胁。
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2025年12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严厉打击超高“黑飞”违法犯罪“净空”专项工作。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公安部2月4日公布近年来公安机关侦办的典型案例。其中,冯某某操控无人机穿越某军事禁区上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5年9月,冯某某操控自行改造电池电芯的无人机飞行,并在社交平台直播,其间,穿越某军事禁区上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冯某某直播飞行过程中,拍摄的内容涉及军用机场内部环境。2025年9月,冯某某因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有关管理规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