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要回被亲戚借住的房产,和自己的黄昏恋人安度晚年,周阿姨以买卖的形式,将个人名下房产过户给了恋人钱大爷。结果,婚还没结,二人就产生嫌隙,周阿姨提起诉讼要讨回房子。近日,东城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房屋归周阿姨所有。
周阿姨与钱大爷以前是同事,2021年,已经60多岁、恢复单身的两人再次联系上,并发展成恋人关系。因自己名下的房子被亲属占用,为了能让亲属搬走,要回房子和钱大爷安度余生,周阿姨与钱大爷商量后,以买卖的形式将房屋过户到钱大爷名下。钱大爷并未支付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150万元,只是支出了过户的税费等。
可随着深入接触,两人因为生活琐事产生嫌隙,出现信任危机。自2023年3月起,周阿姨开始找钱大爷要房子,钱大爷则认为周阿姨只是利用他拿回房子,心生怨气,不予回复。周阿姨一怒之下将钱大爷起诉至东城法院,要求确认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钱大爷将房屋过户至周阿姨名下。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在庭上的陈述,可以确认周阿姨与钱大爷并无买卖涉案房屋的真实意思,双方也没有买卖涉案房屋的真实交易,该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双方买卖合同下的真实法律关系是将涉案房屋作为双方共同财产以便婚后使用,同时为了协助周阿姨将亲属腾出涉案房屋遂将房屋仅登记于钱大爷一人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共同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此案除了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外,其他特征与上述规定所调整的情形具有高度相似性,因此,法院参照该规定对案件做出处理。双方恋爱两年左右,并未缔结婚姻关系,钱大爷实际居住使用了涉案房屋、周阿姨在恋爱过程中也无重大过错,因此周阿姨要求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房屋过户产生的税费应由周阿姨承担。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钱大爷配合周阿姨将房屋返还登记给周阿姨并从房屋中腾退,周阿姨于房屋过户当日支付钱大爷6万余元补偿费用。
法官提示:黄昏恋宜书面约定财产归属
此案审理法官崔赟提示,老年人在决定相伴余生时,应就财产状况、养老安排等充分沟通,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等,明确婚前财产尤其是房产、大额存款等的归属,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在赠与对方房产等大额财物时,务必谨慎,在充分考虑的基础上作出选择,切勿因一时冲动造成后续不必要的麻烦。同时,若希望能给对方一个稳定的居所,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为无房产但有居住需求的一方设立“居住权”,以减少因房产带来的冲突。